2006/66/EC 是歐盟制定的一項電池的法規(guī),旨在減少有害電池及蓄電池的產(chǎn)量,提高舊電池及蓄電池的,回收、處理及循環(huán)再造率,增加收集及回收電池及蓄電池棄物的數(shù)量,涵蓋了所有的電池種類;對有害物質(zhì)的限制要求:
1. 禁止生產(chǎn)和銷售汞含量超過總量0.0005%的電池或蓄電池(豁免產(chǎn)品:紐扣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總量的2%);
2. 禁止生產(chǎn)和銷售鉻含量超過總量0.002%的便攜電池或蓄電池(豁免產(chǎn)品:無線電動工具、醫(yī)療設備、緊急照明設備、緊急和報警系統(tǒng))。
標簽要求:
所有電池、蓄電池和紐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。如果產(chǎn)品中汞含量超過0.0005%,或者鉻含量超過0.002%,或者鉛含量超過0.004%,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,并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。如果電池或者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,這需要分別附加相應的化學符號。例如,一種電池含有超過0.004%的鉛(Pb)和超過0.0005%的汞(Hg),則應該附加Pb 和Hg 兩種符號。
符號應覆蓋電池、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一側面積3%,但不得大于5*5 厘米;
? 如果電池為圓柱形,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.5%,兵器不大于5*5 厘米;
? 如果因面積所限,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0.5*0.5 厘米,則電池、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,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1*1 厘米的相關符號;
? 號應清晰可見、無法擦除;